长沙市芙蓉区龙8国际办公室关于印发《芙蓉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有关单位:
《芙蓉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龙8国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龙8国际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芙蓉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引导和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芙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芙蓉区龙8国际授权长沙市芙蓉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以下称区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称企业)。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企业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下列投资活动:
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重大技术开发投入等;
2.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并购、股权置换及其他权益类投资等;
3.金融投资:包括银行、证券(股票、债券等)基金、期货、信托、保险、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4.其他投资。
以上投资不包含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即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非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企业投资监督管理依照以下原则:
1.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原则;
2.坚持规划引领与动态调整,效益优先与聚焦主业发展原则;
3.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相结合,与业绩考核责任追究相联动原则。
第五条 企业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
1.依法依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出资人有关投资监督管理规定,符合企业章程和内部投资管理制度;
2.战略引领。符合国家、省、市、区政府的总体发展战略、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以及企业自身发展战略与规划;
3.服务区情。推动符合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重点招商项目的落地,推动打破区内重大项目的瓶颈制约,推动区内重要资源、重要项目的投资;
4.量力而行。投资项目的确定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以及实际筹资能力、管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团队支持能力相适应;
5.效益优先。投资项目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原则上不低于行业平均收益率的效益预测。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项目根据授权投资限额分为备案制和审批制两类:
1.投资总额不高于500万元的单个项目,实行备案制,由企业董事会决定投资事项(如设立子公司、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让等),并报区国资中心备案;
2.投资资金来源为融资举债或投资总额高于500万元的单个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向区国资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由区财政局(区国资中心)、司法局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投资领域如有涉及)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区国资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和发布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见附件),对企业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投资资金来源为融资举债的,本息覆盖倍数(经营性收益/债务本息)不得低于1.1倍。区国资中心对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体系和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中心备案。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投资原则、决策程序、管理流程、机构职责、风险控制、投资项目完成及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及后评价、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要求和全区发展战略,确定投资项目,编制年度投资规划,并与企业年度全面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划须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区国资中心备案。
年度投资规划包括但不限于本年度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总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及项目后评价安排和有关建议等。
第十条 企业应切实做好对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做好项目的市场调研、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法律审查、成本收益及风险分析等工作,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投资项目涉及收购股权、资产或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等的,企业应开展穿透式综合尽职调查(包括资产、产权、财务、生产经营、内控、研发、人事、法律等状况),并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与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评估报告应报区国资中心备案,备案后的评估报告作为投资价值参考。
第十一条 企业应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提出意见,形成完整准确的决策支持文件后,再提交企业董事会决策。参与决策的人员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制定,做好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向区国资中心报送以下材料:
1.程序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党委会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监事会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其他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列示的程序性文件。
2.专业论证材料。综合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含风险分析及防控报告)、项目建议书、商业计划书、投资意见书或其他形式报告作为项目决策的专业依据。
3.其他类材料。项目请示文件、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专家评审意见、合作意向书、政府批文等企业认为有必要的材料。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四条 对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报区政府,按程序进行审批:
1.投资额变化超过20%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
2.审批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开工建设的;
3.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4.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的,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5.投资出现重大亏损的;
6.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区国资中心对区属监管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决策、执行过程和实施效果等情况,发现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或警示。企业应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汇报。必要时区国资中心可委托第三方力量协助督查。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投资标的大小,由公司派驻不同层级人员参与投资管理,并定期向企业汇报工作情况(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派驻单位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股东关系、经营班子工作评价、重大决策执行等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应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及时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并对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分析,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及时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编制半年和年度投资情况分析报告,并分别于当年7月31日前、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区国资中心。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投资实际完成情况;投资效果分析;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每年对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及后评价。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及项目决策、实施投后管理、投资效益、评价结果等相关情况,后评价报告须报送区国资中心。必要时区国资中心可委托第三方力量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条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及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章 责任追究和容错机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区国资中心责令其改正;企业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投资行为遵循审慎包容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审慎包容界定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
1.企业在符合全区发展战略的前提下,先行先试,投资前沿产业的,因政策调整、市场因素变化等难以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使投资效果未达预期或造成一般资产损失、影响较小,但其方案制定、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的;
2.企业在改制重组、产权(股权)转让、投资管理、资本运营等工作中,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执行有关决策程序,但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市场因素变化等难以预见客观因素影响,在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后,仍未达到预期目标或造成一般资产损失、影响较小的;
3.企业投资行为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因情况紧急,不具备“三重一大”决策条件,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以及区政府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后,按期实现预期目标、未造成资产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产权代表应当按照区政府意见,在企业股东会、董事会上对企业投资活动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报告区国资中心。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下属子企业的投资监督管理由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子企业的章程和投资管理制度,不得存在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条款。对下属子企业的授权不得高于区国资中心对企业的授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附件:芙蓉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1年版)
附件
芙蓉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1年版)
1.不符合国家产业或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及有关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投资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投资项目。
3.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4.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项目。
5.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国内同期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6.将一个完整项目拆分为若干个子项目以避免可能的出资人审查的投资项目。
7.对产权关系不明晰或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企业的投资项目。
8.被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以及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投资或合作项目。
9.投资资金来源为举债融资,且无法证明投资预期收益能有效覆盖债务本息,无可靠偿债来源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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