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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签订类纠纷诉源治理的倡议书

发布时间 : 2024-01-09     来源:芙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辖区内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实施以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成为法律对用人单位的一种强制性规定,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2023年,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案件,占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总数的29%。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的“枫桥经验”,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辖区内各用人单位发出如下倡议:

一、正确认识书面劳动合同的作用和意义

书面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不签劳动合同,既不能产生否定劳动关系成立的作用,也无法降低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应责任,只会额外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当切实端正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认识。

二、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亦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超期未签订的,将可能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经书面通知而拒不签订的情形发生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

三、规范设定劳动合同文本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行业特点、经营模式、规模大小和管理能力等方面情况,合理、规范设定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并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依法设定劳动合同种类、期限、试用期、培训、社会保险、纪律规定等其他事项,确保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要素齐备、繁简适宜,有效提升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规范性、科学性、稳定性。

四、加强劳动合同的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以及书面劳动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安排专门的场所保管合同档案,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定期检查劳动合同到期时间,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终止或续订工作,防止因工作疏忽导致出现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

加强劳动争议诉源治理,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性的工作。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劳动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当事方,各用人单位有责任、有义务、有动力积极参与建设和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让我们齐心协力,从源头抓起、从提升自我规范化管理抓起,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找准劳动争议的难点、痛点,消除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方面的盲点、弱点,切实防范化解劳动用工风险,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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