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龙8国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芙蓉区块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有关单位,市驻区垂直管理相关部门: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芙蓉区块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龙8国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龙8国际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芙蓉区块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和“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全面优化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芙蓉区块(以下简称“芙蓉区块”)营商环境,建立完善“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文件精神,结合芙蓉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住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是商事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商事主体司法和行政管辖的依据;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商事主体实际从事生产、仓储、门店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第三条 商事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所有人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长沙市芙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四条 商事主体在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自主选择申报承诺制,只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免于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明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本办法第六条情况的商事主体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如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商事主体应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五条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对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商事主体登记时应进行统一的标识,凡通过“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登记的商事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承诺申报”字样。
第六条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及其他国家安全要求,申请人不得瞒报以下场所取得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违法改变土地性质和房屋用途的场所;
(四)列入《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芙蓉区块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禁设清单》的地址(禁设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及时调整);
(五)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建筑;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做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房屋。
第七条 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在抽查检查中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对由相关部门认定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的,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长沙市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信用联合惩戒、修复等管理制度。行政相对人认为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保存或者提供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单位申请查询、提出异议和申请信用修复。相关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和协调处理,经查实确有不当的,应当及时修正。
第九条 承诺人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推进落实不到位的,由区督查部门予以督促、通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依照法纪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
1.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芙蓉区块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2.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芙蓉区块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禁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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